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經營管理之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 (以下簡稱本場地),為維護歷史街區之原有風貌及完整性,進行藝文教育推廣、影視拍攝、文化觀光等多元活動,受理本場地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辦法。
-
申請辦法
- 1.
- 本辦法所稱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場地,包括萬華區廣州街151號(共23戶)及萬華區萬華區康定路173巷17號(共23戶)。
- 2.
- 本場地開放時間:
- (1)
- 週一固定休館,僅週二至週日對外開放。
- (2)
- 室內空間(含遊客中心、康定路173-29號及廣州街141號公共廁所):9:00~18:00。
- (3)
- 戶外開放性公共空間(含康定路173-17號廁所):9:00~21:00。
- (4)
- 如規劃使用18:00後之時段,須事先提出申請(請參考場地收費基準表申請夜間及輔助時段)。21:00後街區關閉,請配合本場地開放時間安排展演活動,並進行門禁管理。
- 3.
- 本場地之使用用途,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 (1)
- 藝文教育展演、藝文活動及影視拍攝。
- (2)
- 電影藝術教育推廣。
- (3)
-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之活動。
- 4.
- 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5.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徵場地使用費:
- (1)
- 申請日期連續超過十日,享有日間場地使用費七折優惠。
- (2)
- 影視拍攝須經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審核通過,享有七日內免費。影視拍攝請參閱場地拍攝管理辦法。
- (3)
- 以上各款仍須繳納押金及空調使用費等費用。如申請夜間及輔助時段,仍須繳納該時段之費用且不列入七折優惠,時段說明請參閱場地收費基準表。
- 6.
- 申請辦法與檔期變更:
- (1)
- 每年7月開放申請次年1~6月檔期,1月開放申請當年7~12月檔期。
- (2)
- 申請資格為法人、政府機關、一般公司企業、藝文團體及學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持有合法居留證或有效簽證之外國人。
- (3)
- 請先E-MAIL活動企畫書至:bopiliao@redhouse.org.tw,經本場地回覆確認申請之用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範疇後,須於2週內將申請表正本寄至:「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135號1樓,剝皮寮場地管理組收」。請於場地使用前45日提出場地申請,最遲須於場地使用前30日完成正式申請程序,將依收件時間順序辦理審查,本場地保有場地變更及受理申請與否之最終核定權。
- (4)
- 欲申請檔期超過三個月者,活動企畫須為融合萬華在地特色、連結剝皮寮歷史街區之人文資產,以促進萬華地方發展之藝文教育活動。
- (5)
- 請於收到電郵通知企畫審查通過後2週內繳清押金,匯款後請提供匯款證明,如逾期未繳費且未來函告知者,視同放棄場地使用權益。
- (6)
- 場地使用費請於進場前2週依照繳費通知期限內繳交,並提供匯款證明。未如期繳交者,本場地將有權終止活動,並扣除全額押金。
- (7)
- 取消與變更檔期注意事項:
- a、
- 申請單位收到本場地通知企畫審核通過後,超過2週未繳交押金及申請資料,卻提出檔期變更者,須於提出檔期變更後3日內繳交押金,違者將視同取消場地申請。
- b、
- 繳交押金後,如須取消部分檔期或變更申請日期者,須於場地使用前30日提出,且僅限變更檔期1次,違者每次將扣除押金2,000元。
- c、
- 使用場地之時間請依照申請之時段,進場後不得任意更改。
- (8)
- 欲取消場地申請者,最遲請於場地使用前30日提出書面說明,審查通過後退還押金。逾期者將扣除全額押金,僅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且60日內不得提出本場地申請需求。
- (9)
- 本場地得因緊急公務或修繕規劃需要臨時取消借用,並與申請單位另定使用期間,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如遇颱風天災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本場地將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之公告決議暫停開放街區,申請單位得與本會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費用將無息退還,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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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範
- 1.
- 場佈施作基本原則:
- (1)
- 本場地建物係歷史建築,請務必遵守 「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予以維護。室內外陳設或施作請勿以鑽、釘、敲、黏、漆等破壞建物外觀及結構的方式進行。任何佈置務必完善進行保護措施並確保能完全復原,並遵守〈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場佈施作注意要點〉之規範。提出本場地之場地使用申請後,最遲須於進場前2週召開技術協調會議,以確認場佈工法不傷及建物,未出席技術協調會則視為未如期完成申請程序。
- (2)
- 申請單位於進場、撤場時須與本會進行場地點交並拍照記錄。場地使用後應將各場地回復原狀,並與本會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後始得離場。各場地及其相關設施如有損毀、短少或清潔未盡完善者,申請單位應依市價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會得自押金扣除清潔費及各項設施修復費,如有不足者,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 2.
- 場地限制:
- (1)
- 活動(展覽)內容以藝文教育展演為主,須契合街區之歷史氛圍,並融合文化資產相關元素。各項活動之辦理,不得收取門票或相關入場費用,且本場地不得用於辦理商品展示行銷或廣告之商業、營利、販售性之行為;勸募須事先提出公益勸募核准公文與字號。
- (2)
- 禁止擅自進入、使用、拍攝未經申請之展間,及室外開放性公共空間、未開放區域。本場地可供申請使用之範圍為室內展間,申請期間應隨時保持通道順暢,不得影響遊客參觀動線及權益。
- (3)
- 本場地為維護古蹟防火安全及文化資產之承載,全區禁止使用明火(包含線香、蚊香、蠟燭、煙火爆竹、瓦斯、打火機、酒精燈、野炊生火等)。
- (4)
- 禁止擅自張貼、塗鴉、毀損植栽,或其他破壞環境、建物、設備之行為。
- (5)
- 為營造無菸環境與維護環境整潔,本場地室內外全面禁止抽煙、嚼檳榔,不得遺留或堆置廢棄物。除活動及演出需求外,本場地禁止飲酒,且應符合菸酒管理相關法規,限制未滿18歲禁止飲酒,並進行相關警示提醒。
- (6)
- 本場地無停車場,禁止各式車輛進入廣場、街區、走廊及展間內。
- (7)
- 寵物需遵守不落地之原則(導盲犬除外)。
- (8)
- 本場地禁止使用空拍機;不得騎乘機車、腳踏車及各類板車;禁止放風箏、玩飛盤、使用水槍、溜冰、投擲球類等各式遊戲及運動器材,或其他可能影響民眾參觀及危害建物與設施之行為。
- 3.
- 其他注意事項:
- (1)
- 禁止未經許可之集會、遊行、群聚活動、賭博及其他妨害社會秩序之行為。不得擅自進入、佔用、拍攝未經申請之展間,及室外開放性公共空間、未開放區域。本場地可供申請使用之範圍為室內展間,申請期間應隨時保持通道順暢,不得佔用公共區域進而影響遊客參觀動線及安全。
- (2)
- 各項展演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倘實際辦理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或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場地管單位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並沒收押金。如有訴訟事項,以本會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法院,本管理辦法未訂事項均依本會其他規定及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 (3)
-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瓶裝水。
- 4.
- 申請單位應遵守本場地一切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訂場地使用切結書中另行規定之。申請單位應遵守政府公告之各項法令與政策,如有違反法令之任何情事,須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5.
- 申請單位如展演、活動執行方式與申請內容不符,且出現違反本辦法及場佈施作注意要點等場地相關規範之行為,每單一事件計罰新台幣2,000元整,並得按事件次數連續計罰。若罰款高於押金,需於7天內補繳相關衍生金額。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七項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由文資委員進行調查、判斷,本場地有權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權,並沒收全額押金,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皆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
收費方式
展間
編號面積
(坪)日間金額
(新臺幣/元)
(A+B 9:00~18:00)夜間金額
(新臺幣/元)
(C時段18:00~22:00)37、39號 77 2,800 2,100 35號 33 1,300 975 31號 27 900 675 29號 23 900 675 27號 13 500 375 21、23號 28 1,000 750 17號 19 700 525 13、15號 32 1,300 975 9、11號 28 1,100 825 7號 21 700 525 3、5號(視聽室) 33 1,300 975 129、131號 24 900 675 143號 22 700 525 145號 17 650 488 147號 24 900 675 149號 23 900 675 151號 14 550 413 153號 13 500 375 155號 18 700 525 157號 22 700 525 157-1號 10 400 300 159、161號 23 900 675 163號 18 800 600 167、169、171號 16 650 488 175號(演藝廳) 63 2,500 1,875 - 場地使用費及押金
- 1.
- 每次申請場地使用,須繳交2萬元押金。
- 2.
- 場地使用費以9:00~18:00為基準,共分為A、B、C三個計算單位(時段),時段說明如下:
-
時段說明表 時段 A時段 B時段 C時段 輔助時段 時間 9:00 ~ 13:00 14:00 ~ 18:00 18:00 ~ 22:00 22:00 ~ 9:00 費用 請參考場地收費基準表 1,000元/小時 - (1)
- 「一日」=「一日日間時段」=「A+B時段」, A、B時段分別為「一日場地使用費*0.5」之金額。C時段為夜間申請之金額。場地使用費以時段為單位計算,未滿1時段,仍以完整時段計費。
- (2)
- A、B、C以外的時段(22:00~9:00之間)為輔助時段,每小時1,000元。未滿1小時,仍以完整時數計費。
- (3)
- C時段及輔助時段,須連續申請前時段,不可單獨申請。
- (4)
- 如規劃使用18:00後之時段,須事先提出申請,且實際使用若未達申請時段,仍依申請時段計費。21:00後街區關閉,請配合本街區開放時間安排展演活動,並進行門禁管理。(請參考場地管理辦法)
- 3.
- 請於場地使用前45日提出場地申請,最遲須於場地使用前30日完成正式申請程序。應於收到電郵通知審查通過及通知繳費後2週內繳交押金,匯款後請提供匯款證明。如逾期未繳費且未來函告知者,視同放棄使用權益。場地使用費請於進場前2週繳交,並提供匯款證明。如逾期未繳費且未來函告知者,視同放棄使用權益,本場地將有權終止活動,並扣除全額押金。
- 4.
- 押金於場地驗收完成且繳交空調使用等費用,及提供活動照片結案資料後,以匯款退費方式退回。
- 取消與變更檔期
- 1.
- 取消與變更檔期注意事項:
- (1)
- 申請單位收到本場地通知企畫審核通過後,超過2週未繳交押金及申請資料,卻提出檔期變更者,須於提出檔期變更後3日內繳交押金,違者將視同取消場地申請。
- (2)
- 繳交押金後,如須取消部分檔期或變更申請日期者,須於場地使用前30日提出,且僅限變更檔期1次,違者每次將扣除押金2,000元。
- (3)
- 使用場地之時間請依照申請之時段,進場後不得任意更改。
- 2.
- 欲取消場地申請者,最遲請於場地使用前30日提出書面說明,審查通過後將全額退還押金。逾期者將扣除全額押金,僅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且60日內不得提出本場地申請需求。
- 其他說明
- 1.
- 場地使用費已含水電費,如需使用空調每台加收100元/日,演藝廳10台以上(含10台)以1,000元/日計收。
- 2.
- ㄧ般展間及演藝廳無提供影視設備及桌椅。
- 3.
- 使用演藝廳電箱(220V,120A) 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每日計費1,500元,且必須遵守本街區安全規範及使用規定才得以使用。
- 4.
- 18:00過後,各式活動僅開放使用康定路173-17號公共廁所。C時段內如需加開額外公共廁所,最遲須於活動開始日前3天提出,並加收清潔費1,200元/次。(超過22:00不提供額外廁所申請)
- 5.
- 如有違反剝皮寮歷史街區西側場地管理辦法及場佈及施作注意要點者,每單一事件計罰新台幣 2,000 元,並得按事件次數連續計罰。若罰款高於押金,需於7天內補繳相關衍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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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借 【此服務尚未開放】